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河口至窑街公路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通知
(甘价费[2006]403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河口至海石湾公路收费标准的报告》(甘交财[2006]69号)收悉。根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9条收费公路和隧道进行大修改造的批复》(甘政函[2004]10号)精神,鉴于国道109线河口至窑街公路利用银行贷款大修改造工程已完工,且收费里程延长,收费站点经省政府同意由青土坡收费站、窑街收费站迁移至河口收费站和红古收费站。现将重新核定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按核定载重吨位采取过站收费。客车按出厂时核定座位,每10个座位折合1吨计收;拖拉机按12马力折合1吨计收。不足1吨按1吨计收,超过1吨吨位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计;收费金额以元为单位,不足1元,按四舍五入进位至元。具体标准为:
小车(含各种小卧车、越野车、吉普车、单排微型车)每通过一站收取5元;
大车每通过一站每吨收取4元;
摩托车每通过一站每车收取1元;
拖拉机每通过一站每吨收取2元。
对于沿线频繁过往河窑收费公路的车辆按自愿原则按月交纳通行费。月票标准为:汽车每吨每月100元,摩托车每车每月40元,拖拉机每吨每月40元。
对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包括农用三轮车),在农忙期间过往的,车辆通行费应该继续实行优惠减免政策,具体优惠办法由省交通厅制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二、省交通厅要督促收费单位加强管理,严格核算,降低养管成本,提高收费还贷比例,坚决杜绝收费养人的状况,用好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满前二个月由你厅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正式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
四、接此通知后,请收费管理所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时参加年审,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