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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开发经营者要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严格成本核算,降低商品住房的成本和价格。
  第六条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由以下项目构成:
  (一)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征用土地和拆迁安置补偿等所支付的费用;
  (二)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必须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发生的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指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商品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五)管理费:指开发经营者为建设项目、组织开发经营所发生的费用;
  (六)贷款利息:指开发经营者为建设项目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
  (七)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八)依法应当缴纳的建设项目收费;
  (九)利润。
  第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房成本:
  (一)开发经营者自用的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等分摊的各种建设费用;
  (二)各种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
  (三)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四)国家规定不得进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对与商品住房有关的各种配套设施、设备建设费用必须进入商品住房成本,不得在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第九条 配套建设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其建设开发费用已经计入商品住房成本后又出售、出租的,应当相应冲减商品住房成本。
  第十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建设项目收费的项目目录。经公布的收费项目可以计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构成,凡未经公布的收费项目,开发经营者有权抵制并拒绝缴纳。
  第十一条 开发经营者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向所在地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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