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建委(建设局)、房产局:
为加强对房地产价格的调控和引导,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规定,制定了《甘肃省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规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反映。
附件:甘肃省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规则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甘肃省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商品住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行为,均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商品住房,是指具有开发经营资格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者(以下简称开发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住房。
第四条 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开发经营者依照本规则确定,并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开发经营者在商品住房销售(预售)的同时,须向当地县级以上政府价格、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商品住房销售(预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