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7〕8号)
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一:
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
司法部印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 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