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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延长国道212线关头坝大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延长国道212线关头坝大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的通知
(甘价费[2007]26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国道212线关头坝大桥延长收费期限的报告》(甘交财[2006]67号)收悉。鉴于国道212线关头坝大桥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内银行贷款尚未还完,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现将关头坝大桥收费期限延长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道212线关头坝大桥收费期限再次延长2年,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止。收费期满后即停止收费,撤消收费站点,纳入正常的公路养护。
  二、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小车每车次4元(包括1吨及1吨以下货车);大车每吨次3元;摩托车、拖拉机每辆次3元。
  三、延长收费期间,请你厅加强收费资金管理,并做好向过往车辆车主的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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