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减免有关费用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减免有关费用的通知
(甘价费[2007]45号)


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将公民无偿献血后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有关费用减免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公民无偿献血后,若需临床用血时,本人可使用两倍献血量的血液并优先用血;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献血者的父母、子女)可使用捐献的等量血液。同时,均免交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规范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卫规财发[2006]42号)、《关于补充公民临床用血新规格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卫规财发[2007]43号)规定的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和向医疗机构运送血液的费用,只向医疗机构交纳配血费。配血费按省、市、县三级医疗机构现行的“血型与配血”的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二、上述免交的有关费用采用“先交后报”的办法退还。用血者无论在国内的任何一家医疗机构用血,均需凭献血者的《居民身份证》、《无偿献血证》、有效的直系亲属证明及医疗机构的用血凭证到献血者捐献血液所在地献血办公室或血站办理报销退还有关费用事宜。
  三、根据卫生部、中国红十字总会《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献血量的计算以全血量二百毫升按一次,三百毫升按一点五次,四百毫升按两次计算;成分血(机采血小板或白细胞)每一个机采单位按四次计算。
  四、为切实贯彻落实《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进一步做好动员和组织公民献血工作,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民政府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中给无偿献血者报销退还有关费用的比例低于本《通知》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给无偿献血者报销退还有关费用的比例高于本《通知》的,按原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