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肥等农资价格
重点检查化肥生产环节不执行最高限价;化肥经销环节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以及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执行种子、农药等农资价格干预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
(二)农业用水、用电价格
重点检查不按规定抄表计量,乱摊水、电费用;不执行农业用水价格、农村分类综合电价,超标准收费;以及随水、电搭车收费,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三)涉农收费
1、农村中小学收费。要结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重点检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杂费后,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除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外其他费用的行为。要扩大检查覆盖面,对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教学点)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农村医疗服务收费。重点检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提高药品价格,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
3、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收费。重点检查农村通水、通电、通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中,违反规定向农民乱收费的行为。同时,要加强农村通讯资费检查,重点检查违反规定提高资费标准,擅自收取“代维费”、“入户费”以及其他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4、农民建房、农村殡葬、农机服务和农村有线电视等收费。重点检查规划、国土、城建、民政、广播电视及农机服务等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损害农民利益的乱收费行为。
四、 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对农资价格和涉农收费检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工作目标。要主动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汇报此次专项检查工作,以取得领导的支持,同时加强与农业、纠风、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检查联动机制。要通过检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达到规范行为、巩固成果、严防反弹的工作效果,确保专项检查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二)强化市场价格监管
目前,化肥等农资产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但由于季节性原因,价格上涨的压力依然存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春耕、备耕等农资产品需求旺季,加强市场价格监测与监管,密切关注化肥等主要农资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化,根据价格变动情况,及时向省局提出采取提价申报、调价备案、限制流通差率或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和紧急措施的建议,加强市场巡查与“驻厂监察”,防止化肥等农资产品的价格异常波动,保持价格基本稳定,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