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中石油甘肃销售公司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
(甘价电[2007]2号)
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厂区、甘肃厂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
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改委通知规定,我省成品油市场的汽油(标准品,下同)零售基准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吨降低220元。
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在国家规定的8%浮动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制定我省成品油市场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甘肃省汽、柴油统一平均密度的通知》(甘价工[2001]225号)规定的全省汽、柴油统一平均密度执行。
三、为保证社会加油站的正常经营,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中石油、中石化集团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批零差率不得小于6%。
四、各地具有批发资格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和调整我省成品油批零起点的通知》(甘价商[2006]190号)的有关规定,对应享受批发价的用户按规定以批发价供应,不得以化整为零等形式变相提高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