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审批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甘价函〔2007〕38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审定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审批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甘卫函发[2007]67号)悉。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发[2005]47号)第二条规定,你厅所申请收取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审批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试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先向省财政厅申请立项,同时抄送省物价局。
二、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婚前医学检查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是《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行政许可项目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备案制管理项目的公告》(甘政发[2005]38号)第372项宣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
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你厅提供的收费依据《
母婴保健法》及《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均没有要收费的条文规定。因此,你厅申请收取“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审批费”等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议你厅与财政部门联系寻求解决其经费不足的途径为宜。
三、你厅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时,不能参照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费和医疗机构设置评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7]271号)的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因为目前我们正依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甘价费[1997]271号文件中的此类问题进行逐项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