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进驻省政府政务大厅实施方案》及价格行政审批事项办事须知的通知
(甘价法调[2007]120号)
各处室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要求,我局部分价格行政审批事项于5月8日进入省政府政务大厅集中受理。为做好政务大厅的价格行政审批工作,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价格行政审批工作特点,我局制定了《省物价局进驻省政府政务大厅实施方案(试行)》和价格行政审批事项办事须知,经省政府办公厅审定,现印发执行。请各处室单位及我局派驻政务大厅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按照分工职责贯彻落实。
附件:1、省物价局进驻省政府政务大厅实施方案(试行)
2、价格行政审批事项办事须知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省物价局进驻省政府政务大厅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务公开,规范行政审批,提高办事效率,做好省政府政务大厅的价格行政审批工作,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受理价格行政审批项目
1.行政许可项目
(1)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2)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3)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
2.非行政许可项目
(1)行政机关收费标准审批;
(2)食盐价格审批;
(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审批;
(4)《收费许可证》办理。
(二)对受理范围内的价格审批项目所需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请人补正。初审合格的及时移交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督办催办受理事项。
(四)反馈办理结果。
(五)答复价格政策咨询。
(六)对价格举报和信访按有关规定介绍到检查分局或局办公室。
二、工作程序
(一)审核受理
对不属于我局进驻政务大厅的价格行政审批项目,工作人员应当即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应进行申请的相关地点和具体办事机构。
对属于我局进驻政务大厅的价格行政审批项目,工作人员应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材料,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