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源实时报告办法》的通知
(赣工商办字〔2007〕5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从源头上防治行政执法中的腐败,进一步加强对案源的监督管理,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源实时报告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源实时报告办法
为从源头上防治行政执法中的腐败,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防止对案源的非公务化处置和行政不作为行为,在办案机关内部实行对办案过程的透明化管理,根据省局《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案源实时报告办法,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的办案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构”)通过举报电话、举报信、电子邮件、市场巡查、以案带案、其他部门移送等形式得到案源后,在采取相关措施的同时,实时予以报告的有关规定。是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对案件来源进行审查时,强化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案源实时报告的程序是:由办案人员填写《案源实时报告登记表》,向本办案机构负责人报告,视情、适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或者移送部门。
三、上级委托、交办的案件,必须填写《案源实时报告登记表》,经本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向本办案机关负责人报告,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及时上报查办结果。
四、对于内容不清、对象不明、没有具体事实(违法事实的具体情节、地点、时间、当事人等)的匿名举报,应当经本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向本办案机关负责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