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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职能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职能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工商个字[2007]6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涉农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2007年5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作为该法的配套性法规,也将与该法同时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这是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项新的工作,一项新的职能,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省局经研究,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内部分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省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负责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指导工作。各设区市工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和指导工作。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股负责本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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