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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的通知(2008)

  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办案机构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1个月内,由非本案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回访书上应明示,被处罚人如认为办案人员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违反程序或者存在不廉洁行为,可直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六十三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局长办公会或者专题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六十四条 对已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取证后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案件主要违法事实无法查实的,办案机构应当填写《销案审批表》,说明销案理由,并连同相关材料交给法制机构审查,法制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由办案机构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批准销案的,应当办理销案登记。

  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办案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制机构办理登记,并送财务机构备案。
  第六十六条 办案机构应当监督当事人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当在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手续。

  办理申请强制执行手续时,应当向人民法院一并提出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的申请。

  第六十七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完毕的案件,办案机构凭罚没款收据联结案,在15日内立卷归档。对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机构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执行完毕的有关凭证结案,在15日内立卷归档。

  办案机构应当在立卷归档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案情况告知法制机构,法制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

  第六十八条 办案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行政处罚案件台帐。法制机构负责建立本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台帐。

  行政处罚案件台帐应当详细记录案件立案编号、案件名称、立案时间、承办人姓名、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情况、适用程序、执行情况、结案情况,回访情况等。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备案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凡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扣缴或者吊销证照行政处罚的,如果办案机关与原核发证照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由办案机关建议或者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成原核发证照机关作出。

  第七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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