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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的通知(2008)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的通知
(赣工商办字[2008]7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规范我省行政处罚行为,我局修订了《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现印发给你们。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3日我局下发的《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则》(赣工商办字[2005]40号)同时废止。

二00八年五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依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四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加强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机构,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行政执法职权,按照其相关的行政执法依据,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行为。

  第六条 各设区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分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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