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矿、厂、场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保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顺利进行,国家发改委决定在全国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1004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检查范围: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含“三资”企业);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其它经办机构,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检查时限:2006年7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检查的重点:政府规定降价药品、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执行情况;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政策执行情况;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价格执行情况;药品招标采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
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 药品价格方面
1、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有无规避国家价格管理政策,不使用或者少使用政府降价药品的;
2、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以及采取改换药品规格或者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实际零售价格是否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3、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在药品实际购进价的基础上顺加作价,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执行,有无价外回扣等变相提高加价率行为;
4、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是否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有无超过规定的利润率标准或者擅自作价销售的。
(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和收费方面
1、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执行情况: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是否以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的实际成交价为基础,顺加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流通差率确定;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