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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省内社会加油站成品油执行批零差率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省内社会加油站成品油执行批零差率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甘价函〔2007〕81号)


陇南市物价局、中石油甘肃销售公司:
  文县部分社会加油站《关于中石油甘肃销售公司擅自提高成品油批发价情况的报告》和陇南市物价局上报《关于甘价举(2006)64号交办函的调查报告》收悉。经与中石油甘肃销售公司多次协调,现将有关政策函复如下:
  一、关于成品油批零差率的问题。成品油销售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甘价电[2006]5号)关于“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中石油、中石化集团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批零差率不得小于6%”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中石油系统外社会加油站执行批零差率的问题。凡到中石油系统成品油批发企业自提油品的系统外社会加油站,实际运距在220公里及以上的,其批零差率可在不得小于6%的基础上,由中石油甘肃销售公司考虑合理的实际运杂费因素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批零差率;也可采取运费在全省综合平均运费中抽近补远、平摊计算的办法,由中石油甘肃销售公司统一配送。
  三、中石油甘肃销售公司要督促当地成品油销售企业和加油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成品油的价格政策,陇南市物价局要对突破国家和省上规定的价格变相涨价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要从维护稳定当地工农业生产的大局出发,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保证成品油市场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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