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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省营运客车公路客运附加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省营运客车公路客运附加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甘价函〔2007〕94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营运客车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全省运输企业完成全面改制后,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为公路建设筹措资金的通知》(甘价费[2000]211号)文件规定的营运客车公路客运附加 费每人公里0.01元的征收标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计征。为此,同意你厅提出的营运营车按每月每客座25元的征收标准计征公路客运附加费。
  二、营运客车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对象。凡纳入我省公路运输管理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类营运客车,均应向交通规费征稽部门交纳客运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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