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和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甘价检〔2007〕192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以及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关于
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物业收费,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决定对全省房地产价格和物业服务收费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检查的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执行价格和收费政策的情况。
检查的时限:2006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重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1、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自行定价销售经济适用房;
2、不执行经济适用房政府指导价,将经济适用房按商品房价格出售或擅自提高经济适用房价格;
3、擅自提高廉租房租金;
4、在商品房销售中通过虚假宣传、多计公摊面积或面积缩水等不正当手段哄抬房价的;
5、违反省物价局、建设厅《甘肃省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规则》,在商品房销售中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房价外违规加收费用的。
(二)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
1、擅自提高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2、捆绑服务并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在明码标价以外收取费用的;
3、发布或提供虚假房源信息,诱使消费者草率交纳购房订金,以此套牢购房者,骗取订金或佣金的。
(三)物业管理企业
1、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2、自立项目乱收费的;
3、在代收费中乱摊派、乱加价的;
4、收取物业管理费后又重复收取卫生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的。
三、检查的组织方式和时间安排
这次专项检查由省物价局统一部署,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省物价局选择部分在兰房地产企业、房产交易中介机构和一、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管理企业进行直接检查。各市、州要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重点单位,组织开展检查工作。专项检查从7月下旬开始至8月底结束。各地要组织业务骨干,按期完成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于9月5日前将检查总结上报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