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车用汽油新标准后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价商[2007]199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公司,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车用汽油新标准后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725号)的规定,为使成品油价格政策与车用汽油“新标准”相衔接,现将有关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石油甘肃销售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中石油甘肃销售公司特许加盟加油站和全省所有社会加油站,都要根据销售油品的质量,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汽油销售时按GB17930-2006《车用汽油》“新标准”进行统一标示的要求,将目前我省市场销售汽油的商业名“高标准清洁汽油”统一改为“汽油(Ⅱ)”。
二、按照国家要求,严格执行汽油各标号品质比率, 90号汽油(Ⅱ)为标准品,取消95号汽油品质比率。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中石油甘肃销售公司,要积极督促中石油系统外的特许加盟加油站和社会加油站,尽快规范使用印有“甘肃省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监制、举报电话12358”格式的成品油零售价格公示牌,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公示甘肃市场成油品零售价格。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对借机违规提高成品油价格的行为,要按照《
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执行。
附:甘肃省成品油新标准批发、零售价格表
二○○七年八月一日
附件:甘肃省成品油新标准批发、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元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