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目标要求
根据省政府和国家环保局签订的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所有污水处理单位应改制为独立企业法人。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各地要用两年半左右的时间,通过价费政策调整,使城市污水处理厂尤其是已改制的污水处理单位逐步达到保本微利的水平。2007年底,已建成并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收费平均标准不低于0.7元/吨左右,2008年底达到0.7-0.8元/吨左右,2009年达到保本微利水平0.8元/吨左右。沿黄河甘肃段城市要率先达到保本微利水平。污水处理设施已经运行或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尚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要加快调整的进度和力度。原则上要求各地从现在开始到明年上半年之前,着手组织前期成本审核和听证工作,对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普遍调整一次。各地要统筹兼顾,制定总体调整方案,分步实施到位。在研究制定供水价格时应首先保证污水处理费调整或开征。凡已批准立项建设或已开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县,没有开征污水处理费的,要限期在2007年12月底以前开征污水处理费。凡是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市、县要按规定如期建成污水处理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要全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
三、采取措施,改进征收方式,提高污水处理费的收缴率
凡向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个人及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明确征收的责任部门,制定措施,加大征收力度。按省政府甘政办发[2005]140号规定,各地从自备水源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中,可按不超过1%比例提取手续费,专款用于征收工作。各地在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时,应推行城市供水、排水一体化管理,把收费主体和污水处理主体统一起来,提高收费的积极性和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
四、加强调查研究,完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和监督机制。 各地要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深入研究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政策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强化污水处理收费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只收费不处理或全面收费部分处理情况的发生。对长期收费而不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挪用的,要提交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对开征3年后仍未建成运行的,应会同相关部门查找原因,向当地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使污水处理设施尽快建成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