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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红柳沟山区电价执行有关问题的函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红柳沟山区电价执行有关问题的函
(甘肃省物价局2007年8月3日发布)


酒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红柳沟山区电价的请示》(酒价商[2007]96号)收悉。鉴于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电力营销的历史成因和红柳沟山区矿业发展的特殊性,本着有利于民族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并兼顾供电企业利益的实际,原则同意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红柳沟山区工业生产电价逐步达到同网同价,在过渡期间,实行大工业综合价,自发文之日起,暂按每千瓦时0.80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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