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合作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价服务〔2007〕215号)
甘南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合作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州价发[2007]097号)悉。为促进你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发挥减排效益,根据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签订的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州提出的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意见。污水处理费标准居民用水调整为0.60元/吨,非居民用水调整为0.80元/吨。执行时间由你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台时你局要组织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仍要积极争取财政扶持,经当地政府同意,对低收入群体要制定优惠或补贴办法。
三、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提高收缴率。推行城市供水、排水一体化管理,污水处理单位要努力降低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减排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