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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兰州交通大学附属中小学收费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兰州交通大学附属中小学收费问题的复函
(甘价函〔2007〕133号)


省教育厅:
  你厅《转报兰州交通大学关于确定附属中小学收费标准请示的函》(甘教财函[2007]2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规定:“对现有改制学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没有做到‘四独立’(即独立的法人,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公办学校不得通过‘校中校’、‘校中班’、‘一校两制’或其他任何方式变相向学生乱收费”。我省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厂矿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价费[2005]51号)批准的改制过渡学校因过渡期已满,根据国家规定,教育成本费停止执行,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交大附属中小学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应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因此,交大附属初中、小学接收本单位职工子弟入学其收费标准按政府举办的学校“一费制”标准执行,接收系统外生源可在“一费制”标准之外收取借读费。高中收费标准暂按甘价费[2000]167号文件规定执行,高中阶段接收系统外生源可收借读费,不得收取择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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