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7〕220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建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市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省内热电联产企业的热力出厂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其他供热价格:市(州)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供热价格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价格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城市新建建筑,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都必须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计量及温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