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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问题的复函
(甘价函〔2007〕142号)


武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武市价[2007]105号)收悉。经研究,并商省财政厅,现函复如下: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属于全省范围内实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131号)等有关规定,应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申请立项,再向省物价局申请核定收费标准,各地不得擅自出台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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