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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继续做好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局)申报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继续做好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局)申报工作的通知
(甘价检〔2007〕242号)


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局)活动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568号)文件要求:“从2004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规范化检查所(局)的命名工作”和《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局)活动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甘价检[2004]113号)要求:“从2004年起省物价局每两年组织一次省级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命名工作,并择优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国家级规范化检查所。”省局决定今年进行规范化检查所的申报、推荐、考核命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申报及考核
  各市、州价格部门要按照《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入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局)活动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的评选条件、考核标准及申报程序,将本市(州)初评、考核符合评选条件的物价检查所(局)名单务于今年10月底前报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同时按规定要求一并上报初评、考核的有关书面材料。年底前省局组织开展考核命名工作。
  二、动态管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局)活动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对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局)实行动态管理制度。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已命名的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局),在这次命名活动时,市、州价格部门要重新考核向省局推荐。没有重新考核推荐的、以及推荐后没有被省物价局重新命名的和省局择优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后没有被命名的单位,要将牌匾、证书作为历史荣誉妥善保管,不再对外公示。
  三、要求
  1、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是:坚持标准、逐步推进,严格考核,加强管理。从2004年起,省物价局每两年组织一次省级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局)命名工作,并择优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国家级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局)。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在地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局)的推荐和初审工作。各地在推荐上报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工作中,要坚持评选条件,求真务实,严格把关,确保评选质量。
  2、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已命名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局),今年重新推荐申报的,省局可根据情况,按照《创建省级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实施细则》,采取全面考核和抽查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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