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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省道202线庆城至西峰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省道202线庆城至西峰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问题的复函
(甘价函〔2007〕153号)


庆阳市物价局、交通局:
  你们《关于延长省道202线庆城至西峰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问题的请示》(庆市价费[2007]6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1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的规定,省道202线庆城至西峰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按此规定执行,即从2005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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