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开展高等教育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
(甘价成〔2007〕247号)
各市、州物价局、教育局,相关院校:
为准确掌握各类高等学校教育生均培养成本水平,科学合理制定学校收费标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各类大专院校教育生均培养成本实施监审。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成本监审的范围
根据全省各类大专院校的不同特点,确定兰州大学等13所本科院校、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等7所普通专科院校和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等14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为本次教育成本监审单位(见附表一)。兰州大学等15所院校由省物价局成本队负责监审,其它院校委托市、州物价局成本队进行监审(具体详见附表一)。
二、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和原则
2007年大专院校教育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2004年、2005年和2006年三年的学校基本情况、收入、支出、生均培养成本等。指标解释、填表、审核按《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进行。
(一)成本监审的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学生总人数及其结构、教职工总人数及其结构、固定资产总额及其结构。
2、收入情况:财政补助收入及其结构、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及其结构、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基建拨款、基建贷款等。
3、支出情况:人员支出及其结构、公用支出及其结构、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及其结构、固定资产折旧及其结构、经营支出、上缴上级和拨付附属单位支出、基建支出、贷款利息支出等。
(二)成本监审的原则
1、基本情况、收入、支出等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杜绝数据错误、虚假、遗漏等现象。
2、各项收入、支出项目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三、成本监审工作步骤
(一)10月上旬对被监审单位的财务人员及物价、教育部门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向被监审院校印送《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表》。
(二)10月下旬各被监审院校向负责本院校监审的物价局成本队上报《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表》。
(三)11月进行实地监审,并将成本监审表及结论上报省物价局成本队。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质求效
各市、州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负责,研究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成本数据的准确性和工作质量,为制定高等教育收费打好基础。
五、联系方式
甘肃省物价局:
王鑫忠: 0931-8733375
邮箱:wangxz_cbd@gswj.gov.cn
地址:兰州市广场南路13号统办3号楼802室
邮编:730000
附件:1、院校及监审单位名单
2、
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略)
3、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表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附表1:院校及监审单位名单
学 校
| 监 审 单 位
|
兰州大学
西北师范大学
兰州理工大学
甘肃农业大学
西北民族大学
兰州交通大学
甘肃中医学院
兰州商学院
甘肃政法学院
兰州城市学院
天水师范学院
河西学院
陇东学院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 省物价局成本队
|
甘肃联合大学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
兰州外语职业学院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
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甘肃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 兰州市物价局成本队
|
合作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甘南州物价局成本队
|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陇南市物价局成本队
|
定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定西市物价局成本队
|
张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张掖市物价局成本队
|
平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平凉市物价局成本队
|
酒泉职业技术学院
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
| 酒泉市物价局成本队
|
武威职业技术学院
甘肃畜牧工程职业学院
| 武威市物价局成本队
|
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天水市物价局成本队
|
附件3:
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表
学校名称 ------------
学校类别 ------------
法人代表 ------------
学校地址 ------------
邮政编码 ------------
财务负责人 ------------
填表人 ------------
电话 ------------
传真 ------------
学校盖章
二OO七年 月 日
注:学校类别指综合、师范、农林、理工科等。如属于211本科,同时注明。
表一 高校教育成本监审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项目 | 行次关系 | 2004年 | 2005年 | 2006年 | 平均 |
一、系(院)个数 | 1 | | | | |
专业个数 | 2 | | | | |
二、学生总数(人) | 3=4+...11 | | | | |
(一)博士生 | 4 | | | | |
(二)硕士生 | 5 | | | | |
(三)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 | 6 | | | | |
(四)专科生、预科生、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生 | 7 | | | | |
(五)成人脱产班学生、进修生 | 8 | | | | |
(六)同等学力攻读硕(博)士学位人员 | 9 | | | | |
(七)来华留学生 | 10 | | | | |
(八)夜大等其他学生 | 11 | | | | |
三、标准本科生数(人) | 12 | | | | |
四、享受助学金学生人数(人) | 13 | | | | |
五、教职工总数(人) | 14=15+22 | | | | |
(一)在职教职工 | 15=16+...21 | | | | |
1、教学人员 | 16 | | | | |
2、外聘专家或教师 | 17 | | | | |
3、科研人员 | 18 | | | | |
4、业务辅助人员 | 19 | | | | |
5、行政管理人员 | 20 | | | | |
6、后勤、临时工及其他人员 | 21 | | | | |
(二)离退休人员 | 22 | | | | |
六、单位定编人数(人) | 23 | | | | |
七、生师比 | 24 | | | | |
八、行政人员比例 | 25 | | | | |
九、教育固定资产年末总值(万元) | 26=27+31…35 | | | | |
(一)房屋建筑物 | 27=28+29+30 | | | | |
1、办公用房 | 28 | | | | |
2、教学用房 | 29 | | | | |
3、其他与教育相关的用房 | 30 | | | | |
(二)专用设备 | 31 | | | | |
(三)一般设备 | 32 | | | | |
(四)交通工具 | 33 | | | | |
(五)图书 | 34 | | | | |
(六)其他固定资产 | 35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