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底以前全省县城要力争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建制镇也应创造条件开征垃圾处理费。
城市近郊农村的生活垃圾,各城市要进行收集和处理,促进垃圾处理城乡一体化,并建立农村垃圾处理多渠道的经费补偿机制。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进行处置,并缴纳垃圾处理费。全省要逐步形成收费标准合理、收费方式科学、收费监管规范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奠定基础。
三、合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结合当地环境卫生体制改革,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通过招标由不同的主体完成的,在不重复收费的情况下可分环节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的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市、县城(含建制镇)的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市、州价格、建设(环境卫生)行政管部门备案。
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按照规定由价格成本调查机构依法进行成本监审,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制定或调整垃圾处理费可采取一次听证、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可按以下标准掌握: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按人计收的,每人每月2-3元,按重量计收的,每吨60-120元;县级市、县城(含建制镇)按人计收的,每人每月1-2元,按重量计收的,每吨40-8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进一步规范和改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方式,提高收缴率。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并按月计收。对城市居民可按户或人为单位收取;对生产经营单位可按经营面积或垃圾产生量收取;对机关、事业单位可按人收取;对运输工具可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鼓励按照垃圾产生量计收垃圾处理费。建立科学的垃圾处理费定价成本核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