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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1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意见
(甘价服务〔2007〕278号)


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
  2002年我省转发国家《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以来,我省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工作取得一定进展。目前全省10个市、州所在城市和部分县城已开征垃圾处理费,对推动垃圾无害化处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促进环境保护,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重要意义。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促进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一方面可以推动垃圾处理经营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事、政企分开,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加快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和培养公民的环境消费意识,共同创造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各级物价部门要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有效地运用价格杠杆,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和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我省环境保护目标的全面实现。
  二、目标要求。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指定的垃圾收集点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要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十一五”时期,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主要目标是:
  -2008年底以前全省设市城市要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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