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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甘肃省电网电价说明(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甘肃省电网电价说明(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2007年10月17日发布)


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矿区、场区、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2463号)精神,现将省物价局2003年下发的《关于印发甘肃电网电价说明(试行)的通知》(甘价商[2003]11号)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将分类电价适用范围(一)中“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于城乡居民住宅家庭生活所消费的电能”调整为“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于城乡居民住宅家庭生活、各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所消费的电能。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具体范围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取暖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学校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通知》(发改价格[2007] 2463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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