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平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价服务〔2007〕285号)
省物价局关于平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平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平凉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报告》(平市价发[2007]166号)悉。为促进你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发挥减排效益,根据省政府《甘肃省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及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签订的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提出的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意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居民用水调整为0.6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调整为0.80元/立方米。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市根据政策要求在2008年择机出台。出台时你局要组织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要采取积极的财政扶持政策,对低收入群体要制定优惠或补贴办法化解矛盾。
三、积极采取措施,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提高收缴率。推行城市供水、排水一体化管理,凡自备水源用户,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2005]140号文规定执行。污水处理单位要努力降低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减排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