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中国石油甘肃销售公司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甘价电〔2007〕19号)
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2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规定,我省成品油市场的汽、柴油(标准品,下同)零售中准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吨均上调500元。 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上下8%浮动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制定我省成品油市场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成品油零售企业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基准价执行,暂不上浮。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甘肃省汽、柴油统一平均密度的通知》(甘价工[2001]225号)文规定的全省柴油统一平均密度执行。
三、为保证社会加油站的正常经营,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考虑合理的运杂费批零差率不得小于6%。
四、液化气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用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
五、各地具有批发资格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省上对批零划分和批发起点的有关规定,对应享受批发价的用户按规定以批发价供应,不得以化整为零或硬性指定到零售点提货等形式变相提高价格。
六、各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妥善处理成品油价格调整带来的影响,认真贯彻落实各项价格政策,积极协调、妥善解决成品油调价对农业、渔业、林业
以及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等行业的影响。
七、各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统一要求做好成品油提价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测和价格监督检查,对突破国家规定的价格和变相涨价的行为要严肃查 处,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