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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价电〔2007〕21号)


各市、州物价局,各地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7]301号)精神,国家决定适当提高工业用户(含天然气发电企业,不含化肥生产和独立供热企业)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工业用气出厂价格调整后,相应提高通过城市管网供应的工业用气销售价格。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天然气价格调整的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内城市燃气公司,要按照国家发改委此次天然气价格调整的规定,上调对工业生产用气(含天然气发电企业,不含化肥生产和独立供热企业、居民用气及通过城市燃气公司供应的工业用户外的其他用户用气)的天然气价格,即在现行供工业用户销售价格基础上上调400元/km3。
  二、此次调价自11月10日起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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