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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当事人对委托方委托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委托方提出,由委托方决定是否需要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

  价格认证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补充鉴定结论、复核裁定结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省价格认证中心第一次的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在复核中,原价格鉴定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重新鉴定程序、补充鉴定程序按价格鉴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复核裁定机构受理价格复核裁定委托书后,应当指派二名及以上同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价格复核裁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在提出价格复核裁定申请时,应当出具价格复核裁定委托书,委托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提出复核裁定申请的主要理由;

  (二)提出复核裁定申请主要理由的依据,以及收集依据及取证过程要述;

  (三)收集依据及取证具体经办人签名。

  (四)委托方名称(须加盖单位公章)、委托日期、联系人、电话、传真;

  (五)其他有关资料和需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复核裁定机构在完成复核裁定工作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复核裁定结论书》。《复核裁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接受复核裁定的理由;

  (二)复核裁定使用的方法及使用该种方法的理由;

  (三)复核裁定主要过程要述;

  (四)复核裁定结论。

  第二十六条 复核裁定机构按照规定日期完成复核裁定后,应当将《复核裁定结论书》同时送达委托方和原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的价格鉴定机构。

  第二十七条 价格鉴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价格鉴定结论失实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价格鉴定人员和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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