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价法调[2007]286号)
各市、州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区)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
价格鉴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的公正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中所涉及的产(商)品、计量器具,用于生产、销售的原辅材料、半成品、零配件、生产工具、设备以及产品标识、包装物、检验及检定印、证等物品。
第四条 价格鉴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简称委托方,下同)委托,依法对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进行的价格鉴定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机构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指定机构,其他价格鉴定机构不得承办对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