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省物价局先后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全省价格法规政策知识测试的通知》(甘价法调〔2007〕149号)和《关于组织开展全省价格法规政策知识测试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对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全体价格工作人员和价格管理对象开展价格法规政策知识测试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鉴于省政府安排的第三轮持证执法工作中关于各部门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工作与我省价格法规政策知识测试工作有交叉,省局决定将两项工作合并进行,即,将日前安排开展的全省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价格法规政策知识测试工作纳入全省价格系统持证执法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工作当中,培训教材仍采用省局编印的《价格法规政策汇编》(一)至(四)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征订汇编,在前期组织学习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学习、自学等方式,使本部门价格执法人员全面深入学习掌握价格行政执法所依据和执行的价格法律法规。各级职工物价监督站的《价格法规政策汇编》征订及其工作人员的价格法律知识培训学习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于12月底之前将本地价格部门和职工物价监督组织参加持证执法培训考试的人员名单上报省局。
(二)考试阅卷阶段(2008年2月至4月)。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培训学习情况,向当地政府法制机构申请组织考试。各地完成价格专业法律知识学习任务以后,由各市州物价局制定考试方案,拟定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上报省局同意后,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届时省局派出督考人员发放试卷,进行督考并回收试卷。省局执法人员价格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由省局组织。价格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结束后,由省局牵头,抽调有关人员组织阅卷。
(三)资格审核、报送和申请确认阶段(2008年4月至5月)。根据省政府要求,专业法律知识和综合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均合格者,方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工作仍由省局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分别组织。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人员应离岗学习或调离岗位,不得上岗执法。价格专业法律知识考试阅卷工作结束后,省局分别将各市(州)、县(市、区)价格执法人员考试成绩以正式文件形式通报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职工物价监督站根据有关规定填报《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表一)》,并根据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依据价格专业法律知识和综合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审核确认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其分别填报《甘肃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确认和证件申领表(表二)》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审查表(表三)》(以上表格可从甘肃政府法制网下载),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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