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兰州军区幼儿园接收地方幼儿入托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费〔2007〕350号)
兰州军区政治部办公室:
你办关于《兰州军区幼儿园入托费标准的函》(政办〔2007〕131号)收悉。《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兰州军区幼儿园接收地方幼儿入托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2〕297号)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情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园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规定,经研究,现将兰州军区幼儿园接收地方幼儿入托正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寄宿制班级保教费140元/生·月,杂支费100元/生·月,取暖费每生每个取暖期200元。
招收地方幼儿,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每生每学期可收取赞助费400元,用于聘用教师的工资等费用支出。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所定收费标准,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你办要督促兰州军区幼儿园进一步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向社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向地方幼儿家长做好收费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