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送检单位应自收到检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检定费,并领取计量器具,逾期不领取每日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加收保管费,超过60日每日按检定收费标准的4%加收保管费,超过6个月不领取者,按无主处理。
5.特殊复杂及比较特殊复杂的计量器具定型鉴定、样机试验(包括标准物质定级鉴定)收费可按不超过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一般的按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收取。仲裁检定收费按不超过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测试收费由检定机构和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四、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项目和检定周期进行计量检定,不得随意改变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项目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九条以及公布的《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其检定周期执行。未列入《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计量器具及其他产品,不得要求用户强制检验并收费。
五、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扣除财政拨款、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提出申请,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定后,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中未能涵盖的具有功能相同但量程、范围和名称有所不同的同类计量器具的收费,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后可参照本收费标准执行。
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计量检定收费按收支两条线办法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要加强收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使收费资金用于计量事业发展。
计量检定收费要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应在收费场所将收费项目、标准、计费单位、检定周期、批准文号、举报电话(12358)等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