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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经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如由检定机构进行修理后,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修理必须采取自愿原则,按照实际消耗材料费加人工费用向被检单位收取修理费。进行简单调试、校准,不消耗材料的、不得收取调试、校准等费用。
  三、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执行中的其他相关规定。
  (一)下列计量检定免收、减收检定费:
  1.为决定是否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被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不收费;实施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和试验不收费。
  2.出具错误数据、不按规程进行检定的不得收费。凡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必须进行强制检验(检定)的,对同一用户,已经过法定检验(检定)机构检验(检定)合格并收取检验(检定)费用的,其他检验机构不得重复检验(检定)并收费。
  3.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充分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本着减轻负担、方便用户的原则合理安排检验(检定)工作。对特困企业、使用计量器具多的企业(商业)、事业单位的检定费下浮执行。对量大面广、社会广为使用的计量器具,检定费下浮执行。
  4.其他不允许收费的计量检定。
  5.已列入周期检定计划的计量器具,检定机构应自接到计量器具之日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工作。超过此期限时,送检单位有权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交部分和全部检定费:
  (1)拖延1~15个工作日免交30%的检定费;
  (2)拖延16~25个工作日免交50%的检定费;
  (3)拖延25个工作日以上免交全部检定费;
  (4)拖延70个工作日以上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赔偿送检单位;
  (5)需要修理的计量器具,修理时间由双方协商,不受检定期限限制;
  (6)检定机构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检定,经有关部门审查属实,不受以上有关规定限制,但应及时通知送检单位。
  (二)下列计量检定加收检定费:
  1.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没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不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安排的周期计划送检,因此而增加检定成本的,检定机构可在检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
  2.送检单位送检的被测件要求提供急件服务时,在规定的检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检定费。
  3.送检单位要求出具检定规程以外的检测数据,经检定机构同意,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检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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