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报告》(甘质技监计[2006]79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精神,结合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试行情况,本着不增加企业和社会负担的原则,现将调整后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我省各级符合法定条件的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对计量器具、计量检定装置进行计量检定时按附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 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扣除财政拨款、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计量检定成本主要包括:1、直接用于计量检定的房屋折旧费及维护费;2、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装置及附属设备折旧和维护费;3、能源消耗费(包括计量检定环境条件保证费);4、原材料费;5、人工工时费;6、计量基准、标准溯源考核费;7、管理费(按前6项费用之和的10%计算)。
(一)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中包括检定证书工本费。对丢失检定证书要求补发的,应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原检定机构核实后可予补发。补发证书收取工本费及手续费共20元。
(二)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双方可签定相关协议),检定费适当下浮执行。利用被检定单位设备进行检定的,检定费减半收取;
(三)对出租车计价器、加油(气)机、以贸易结算为目的的非自动衡器、医用计量器具实施现场检定,不得收取差旅费等除检定费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向农民、城镇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的检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