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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整顿规范城市占道费和重新颁布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五、对落地或通过支架落地占用了道路的广告标志,可收取占道费,计费面积按其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墙体平面广告、空中广告不收取占道费。
  六、对持下岗证从事人力车营运的下岗人员,免收占道费,其他个体人力车营运每辆车按月定额收取。
  七、农民运销自产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作物或经济作物的车辆不缴纳占道费。
  八、因特殊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砍伐树木、拆毁花坛、草坪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
  九、下调城市占道费标准,详见附件一《吉林省城市占用道路收费标准》;重新颁布树木(绿化)砍伐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二《吉林省城市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标准》;废止《关于整顿城市占道费和树林(绿化)砍伐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1997]12号)文件。
  十、收取的城市占道费和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缴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绿化的维护和管理。执收单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附件:一、《吉林省城市占用道路收费标准》

  二、《吉林省城市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标准》

  附件一:
  吉林省城市占用道路收费标准
  元/日·平方米

占用性质

占用类别 

道 路 类 别

一级街路

二级街路

其它街路

商业性摊点(亭)

(含集贸市场)

1.80

1.10

0.70

广告、电话亭、书报亭

0.70

0.60

0.40

利用道路经批准开设的临时停车场

1.10

0.70

0.40

人力营运车辆占道每辆车10元/月

 

 

 

非营

业性

占道

建筑(含维修、拆迁)施工

1.10

0.70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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