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落地或通过支架落地占用了道路的广告标志,可收取占道费,计费面积按其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墙体平面广告、空中广告不收取占道费。
六、对持下岗证从事人力车营运的下岗人员,免收占道费,其他个体人力车营运每辆车按月定额收取。
七、农民运销自产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作物或经济作物的车辆不缴纳占道费。
八、因特殊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砍伐树木、拆毁花坛、草坪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
九、下调城市占道费标准,详见附件一《吉林省城市占用道路收费标准》;重新颁布树木(绿化)砍伐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二《吉林省城市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标准》;废止《关于
整顿城市占道费和树林(绿化)砍伐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1997]12号)文件。
十、收取的城市占道费和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缴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绿化的维护和管理。执收单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附件:一、《吉林省城市占用道路收费标准》
二、《吉林省城市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标准》
附件一:
吉林省城市占用道路收费标准
元/日·平方米
占用性质
| 占用类别
| 道 路 类 别
|
一级街路
| 二级街路
| 其它街路
|
营
业
占
道
| 商业性摊点(亭)
(含集贸市场)
| 1.80
| 1.10
| 0.70
|
广告、电话亭、书报亭
| 0.70
| 0.60
| 0.40
|
利用道路经批准开设的临时停车场
| 1.10
| 0.70
| 0.40
|
人力营运车辆占道每辆车10元/月
|
|
|
|
非营
业性
占道
| 建筑(含维修、拆迁)施工
| 1.10
| 0.70
| 0.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