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整顿规范城市占道费和重新颁布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二月六日 吉省收字[2001]27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我省1997年下发的《关于整顿城市占道费和树林(绿化)砍伐补偿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1997]12号),对城市占道费的有关政策作出了规定。由于对占道收费存在不同理解,一些地方在执行政策中产生偏差,扩大了收费范围。一些地方在执行政策时“以收代管”,对一些非法占道,通过收取占道费,使非法占道“合法”化。也有一些临时占道变成永久占道,妨碍了交通,影响了市容。同时一些地方也反映收费标准偏高。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依照国家建设部、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城市占道费收费进行规范整顿,并重新颁布树木(绿化)砍伐补偿标准,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道路占用的审批。对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发生占道行为的,占道时间在五天以上(含五天)必须按规定缴纳点道费,占道时间在五天以内免收占道费。使用本单位自用停车位停车不收占道费。
本文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机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管线走廊,安全通道。
经批准的城市占道,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在醒目处设立城市道路临进占用标志。
二、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已明确规定不允许占道的,各级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批准其占道,更不允许收取占道费。要坚决制止以收费代替管理的行为。
三、市政工程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自用道路不属于占道收费范围。
四、已规划但未建成的规划道路不许收取占道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