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品价格处
负责管理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资源稀缺的、自然垄断经营的重要工农业商品价格,组织实施国家管理的商品价格调整方案和管理制度;制定分级管理的商品价格目录、范围、原则和办法;制定或调整省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调查、分析、预测重要商品价格与供求变动趋势;衔接毗邻省份和地区之间重要商品价格水平;协调和仲裁商品价格争议;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工作;依法对价格决策听证项目、方案提出审核意见;负责规范行业组织和企业价格行为;指导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地、州、市商品价格管理工作。负责省药品价格整顿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服务价格处(加挂房地产价格处牌子)
负责管理全省第三产业和信息服务业价格。负责对土地、商品房价格、房屋租金和建设工程取费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管理的房地产与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和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分级管理的房地产与服务价格目录、范围、原则和办法;制定或调整省政府管理的房地产与服务价格;负责规范餐饮、娱乐、修理等服务行业价格行为,进行价格等级评定及管理;负责全省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等中介服务价格的管理,及其机构资质认定和年检年审工作;协调或仲裁房地产与服务价格争议;依法对房地产与服务价格听证项目、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指导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地、州、市房地产与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五)收费管理处
负责管理全省国家机关收费和事业单位收费,监督实施国家规定的国家机关收费和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研究制定分级管理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管理目录、原则、范围和办法;负责减轻农民负担、减轻企业负担的清费治乱工作;制定或调整省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收费、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负责对收费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年检年审工作,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管理制度;协调或仲裁收费争议;依法对重要收费听证项目、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指导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地、州、市收费管理工作。
(六)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工作;负责机构编制、职位、限额的管理;负责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调配、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和辞退等工作;负责劳动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试、考核、评聘和管理;负责人事劳资管理的统计工作;负责全省物价工作岗位人员执业资格的考核和管理。
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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