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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朝长公路双安收费站提前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朝长公路双安收费站提前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二00一年十月三十日 吉省价收函字[2001]42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朝长公路双安收费站提前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通市政文[2001]120号)收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朝长线双安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1999]103号)中规定:“同意对通行省道朝长线双安至老虎岭段25公里山岭重丘二级公路的机动车收取车辆通行费,隧道一处827延长米,收费站设置在营抚公路127公里处,站名为双安收费站”,“收费标准、收费年限等事宜待公路修建完工后,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交通厅另行核定”。
  鉴于辉南县公路建设资金紧张,且双安至老虎岭段二级公路已竣工通车,通车里程已达25公里,为使朝长线双安至老虎岭段隧道尽快竣工实现全线竣工通车,并按期偿还贷款,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朝长线双安收费站对通行于双安至老虎岭段二级公路的机动车辆提前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统一全省过路、桥、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交公联字[1994]9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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