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延长沈长线临江收费站收费年限的复函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吉省价收函字[2001]59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沈长线临江收费站延长收费年限的请示》(白山政请发[2000]58号)收悉。鉴于该收费站的收费年限截止日期为2001年4月,用于该段公路建设的贷款还有417万元尚未偿还,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精神,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延长沈长线临江收费站的收费年限,用其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偿还沈长线临江段建设尚未偿还的贷款。具体延长年限至2003年12月31日,若提前偿还完贷款,即行撤站。
二、临江收费站在延长年限制期间,收费标准仍执行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统一全省过路、桥、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交公联字[1994]9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