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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集锡线四平至白山一级公路通化、柳河、曙光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集锡线四平至白山一级公路通化、柳河、曙光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吉省价收函[2001]61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
  你市《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通梅一级公路收费年限及收费标准的函》(通市政文[2001]158号)收悉。鉴于集锡线四白一级公路通化至梅河口段123.967公里已竣工通车,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集锡线通化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2001]2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梅河口北环收费站设立四白一级公路通梅段曙光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2001]13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国道集锡线柳河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1999]146号)规定,为偿还四白一级公路通梅段公路建设贷款,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通化、柳河、曙光收费站,自发文之日起对通行于集锡线四白一级公路通梅段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暂按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102国道收费站点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吉交联发字[1997]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年限待收费一年后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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