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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政府定价药品中标后的临时零售价格
  =中标价格×(1+差价率)+[规定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价率)]×40%
  (二)市场调节价药品中标后的临时零售价格
  =中标价格×(1+差价率)+[规行实际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价率)]×40%
  现行实际零售价格为参与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机构该药品近期综合平均价格。
  (三)差价率平均为15%,为了促进低价优质药品流通,实行差别差率,即低价药品(按国家公布的标准品价格低于10元)高差率,最高不超过20%;高价药品(按国家公布标准品价格,价格高地60元)低差率,最低不低于10%。
  第八条 知地价格主管部门对于当地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医疗机构或代理机构招标采购的药品,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作价办法,在收到备案文件15日内核定政府定价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并在7日内将核定后的临时零售价格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集中招标采购的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也按上述原则核定并执行
  第九条 中标的政府守价药品,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作价并公布中标药品的临地零售价格。中标的市调节价药品,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或代理机构也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作价办法制定中标药品的临进零售价格,并在7日内将调整后的药品临地零售价格及时公布,同时向当地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也可上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核定公布。
  第十条 通过集中招标采购且重新核定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在本行政区内所有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内执行,并实行明码标价。
  医疗机构每次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在价格主管部门(或招标单位)公布临时零售价格14日内到下次重新招标或国家统一下调价格期间,均按本次公布的临时价格执行。
  第十一条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制定的临时零售价格,为最高限价,医疗机构可以低于临时零售价格销售。
  第十二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条各地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等情况,经过调查、核实,论证后,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在全省范围内按药品通用名称统一降低政府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三条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中的收费标准按《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1]4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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