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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吉省价农字[2001]33号)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物价局。

  吉林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中扫标采购药品中的价格行为,合理确定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保护患者利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88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确定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根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开展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价格行为,均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招标采购药品的医机构或代理机构,应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7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中标药品价格资料(包括中标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位、中标价格、数量、中标单位及质量层次和国家计委或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批的零售价格等)向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权限以地域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长春市以外其他市州组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其价格行为由市州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驻长医疗机构参加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其价格行为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参加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其价格行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不论属于政府定价的药品还是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均需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临时零售价格。
  第六条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降价后产生的价差(指政府定价药品的规定零售价格或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与中标价格之差),在扣除医疗机构零售环节合理价差后,应按照大部分利益让给患者,兼顾医疗机构招标采购积极性的原则,在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合理分配。
  第七条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临进售价格的核定,要以中标价格为基础,在保证医疗机构合理差价收入(平均15%差价率)的前提下,对招标产生的价差部分,按照60%让利患者,40%留给医疗机构的分配比例核定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其计价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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