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在机构改革期间做好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吉省价农调字[2001]6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农产品成本调查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行政职能,是价格管理和宏观调控必不可少的基础工作;是政府研究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势,了解农民心态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制定农产品保护价格的主要依据。目前全省已有26个国家定点调查市县和近千个国家定点调查户,承担着粮食、经济作物、副食品等主要农产品六大类32个品种的常规调查、直报调查、专项调查和成本预测工作。多年来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提供了大量、详实的农产品成本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为国家宏观调控,同时也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维护农民利益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机构改革期间,为了切实加强对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的领导,保持各级农产品成本调查队伍的基本稳定,确保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成本工作,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农产品成本调查的工作要求和部署,按时保质保量地做好各项常规调查、直报调查、专项调查及主要农产品成本预测工作,为各级政府制定价格政策和农业政策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要充分发挥农产品成本调查网络优势,围绕常和政府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农户,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农业、农村经济工作中和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二、努力稳定成本队伍,确保调查任务完成。农产品成本调查人员的编制是国家下达的专项编制,我省的农产品成本调查机构是根据国家要求和省里实际设置的。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要随着价格管理职能走,不能分散,更不能削弱。各地应按照省物价局、省人事局、省编委、省劳动局、省计委、省财政厅[84]吉价办字第1号、吉人字[1984]1号《关于下达新增加物价检查和农产品成本调查人员的编制和劳动指标及选调录用干部的通知》规定设置配备机构和农产品成本调查人员,既地级(含地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地指定的11个粮食主产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设立农本调查机构,承担调查任务的县级价格管理机构中要有专职固定人员承担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由于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是一项自下而上的以调查汇总数据为主的经常性工作,基层调查工作对整个农产品调查工作起着决定性作用。如果基层的调查工作出现问题,将使成本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代表性、连续性和可比性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各地要加强对成本调查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人员素质、确保调查工作质量。